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第一條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者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旅遊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者、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本規定所列的旅遊投訴範圍。 第二條 投訴者應當向旅遊投訴管理機關遞交投訴狀,並按被投訴者數提出副本。 遞交投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訴,由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記入筆錄,並由本人簽字。 第三條 投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被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年齡、單位(團隊)名稱及地址。 (二)被投訴者的單位名稱或姓名所在地。 (三)投訴請求和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 第四條 投訴者有權了解投訴的處理情況;有權請求調解;有權與被投訴者自行和解;有權放棄或變更投訴請求。 第五條 被投訴者可以與投訴者自行和解,向投訴者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依據事實,反駁投訴請求,提出申辯,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 被投訴者應當協助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調查核實旅遊投訴、提供證據,不得隱情阻礙調查工作。 第七條 被投訴者接到投訴狀或者口頭投訴,應當調查核實,與投訴者自行協商解決糾紛;不能自行和解的,應當及時移送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由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審查處理。 第八條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做出受理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被投訴者。被投訴者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答複。書面答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投訴事由; (二)調查核實過程; (三)基本事實與證據; (四)責任及處理意見。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應當對被投訴者的書面答複進行複查。 第九條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處理投訴案件,能夠調解的,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進投訴者與被投訴者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 旅遊投訴相關: 1、怎樣寫投訴信 寫投訴信應本著真實的原則,如實的反映情況,根據1991年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旅遊投訴暫行規定》,投訴信應包括以下幾部分: 一、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單位(團體)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二、被投訴者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三、投訴的事實與理由。 四、具體賠償要求。 五、與事實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合同、傳真、機船車票、門票、憑證、發票等。 另外,投訴者應該按照被投訴者數提出訴狀副本,並依法在投訴過程中提供新證據。旅遊投訴是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是旅遊管理機關處理旅遊質量等問題的行爲。 2、旅遊投訴時效 了解有關旅遊投訴時效的規定,有助于投訴者及時的提起投訴,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國家旅遊局1991年頒布實施的《旅遊投訴暫行規定》規定了以下幾種時效: 一、投訴時效:向旅遊投訴機關請求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間爲60天,投訴時效從投訴者知道或應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算,有特殊情況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可以延長投訴時效期間。 二、受理時效:投訴管理機關接到投訴狀或口頭投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7日內通知投訴者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應訴答複時效:投訴管理機關作出受理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被投訴者。被投訴者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複。 四、送達時效: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用旅遊投訴處理決定書的形式在15日內通知投訴者和被投訴者。 五、申請複議時效:投訴者或被投訴者對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60日內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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