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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税免了可不交田租吗

武夷山法院审结首例因国家免征农业税引发的农田承包纠纷案件

  近日,武夷山法院审结首例国家免征农业税政策落实后,农田承租合同双方就该政策的享受而发生纠纷的案件。经武夷山法院法官的悉心审理,该案目前已圆满审结。

  2003年11月9日,原告武夷山市兴田镇兴田村第四村民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本组一片农田租赁给本组村民被告肖某,约定租期从2004年至2006年,田租为每年7200斤稻谷,肖某负责以田租缴纳全组村民的公粮(即农业税)。2004年,国家开始免征农业税,肖某认为,根据国家免征农业税的规定,村民小组不再需要缴纳农业税,该利益应由其享受,遂未交付每年7200斤的稻谷。村民小组认为,免税的利益应当由全体小组成员享受,在要求肖某交付当年的租金稻谷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肖某间的租田合同,并由肖某支付2004年的租金7200斤稻谷。

  武夷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租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系有效合同;国家免征农业税的政策惠及的是全体村民,而不是某个小组成员,被告所享有的也只是其个人的权利,被告仍需承担合同义务。由于被告未缴纳承包费,原告诉请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武夷山法院遂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农田承包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04年度农田承包费7200斤稻谷。

(余崇斌 陈建安)

[来源:闽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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